尊敬的认证客户:
为进一步加强认证行业公信力建设,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9月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2025年第16号公告),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6年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同时废止。希望贵组织与认证公司一起,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开展认证活动,共同提高质量认证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一)认证申请条件
根据新版 5.1.2条款规定,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依据认证标准建立 QMS,且稳定运行满三个月:
2.当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近一年内未发生因重大质量事故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形;
4.近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出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或曾发生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5.若因自身原因被原发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需自暂停或撒销之日起满一年(适用时);
6.若原发机构的 QMS 认证资质被 CNCA 撤销,需自撤销之日起满三个月(适用时)。
(二)认证转换条件
根据新版 5.2.3 条款规定,仅当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认证机构方可实施监督或再认证的认证转换:
1.认证机构具有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范围内 QMS 认证的认可资格;
2.认证委托人持有的认证证书带有认可标识,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未被原发机构实施暂停或撤销处理;
3.原发机构的认证业务正常开展,不存在认可资格到期被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三)认证费用支付要求
根据新版 5.3.13 条款规定,认证费用须由认证委托人直接支付给认证机构(含认证机构分公司),严禁通过第三方中转支付。
(四)初次认证两阶段间隔时间要求
根据新版 5.6.1条款规定,初次认证两个阶段的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得少于5个自然日。
(五)最高管理者参会&接受审核要求
根据新版规则 5.5.3、5.5.4条款规定:
1.最高管理者(指申请认证范围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或决策者)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首、未次会议,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并向审核组说明无法参会的具体原因
2.最高管理者必须接受审核组的面对面审核(重点审核最高管理者在 Q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实际情况)。若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或未亲自参与并推动 QMS 实施,认证审核将不予通过。
(六)终止审核要求
根据新版规则 5.5.5 条款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核组需向认证机构书面报告后终止审核:
1.因认证委托人自身原因,导致审核组无法按计划开展审核活动,或无法获取足以支撑审核结论的有效证据;
2.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如组织机构、场所、活动.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产品和服务类型、管理体系运行时间等)与申请材料存在重大不一致,且该不一致对审核方案户生实质性影响,导致审核组无法按原策划开展审核活动。
(七)监督审核时限要求
根据新版 5.1.2、5.4.1.4、6.1.2、7.2、7.3 条款综合规定:1.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周期不应超过 12 个月;
2.若获证组织未能按规定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其认证证书将被予以暂停(暂停期最长为6个月):暂停期满仍未完成监督审核的,认证证书将被撤销;
3.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或被撤销后,获证组织不得继
续使用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若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需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向认证机构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八)再认证审核时限要求
根据新版5.8.2条款规定,若未能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现场审核,认证机构应按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届时,将导致认证成本增加,且无法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连贯性。
为此,提请获证组织密切关注认证证书到期时间,建议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完成以下工作:提交再认证申请、签订认证合同、缴纳认证费用,确保预留充足时间在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现场审核。
(九)认证证书的暂停与撤销
根据新版 7.2 和 7.3 条款规定,在原《认证合同书》约定的基础上,补充以下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将暂停其认证证书:
1.QMS 文件与组织实际业务运作存在严重脱离;
2.未满足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且未在规定期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3.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
4.未按相关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宣传认证信息;
5.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6.发生与质量相关的重大舆情。若获证组织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认证机构将直接撤销其认证证书。
(十)获证组织留存认证记录的要求
根据新版10.5条款规定,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合同;
2.审核计划;
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5.审核报告;
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十一)后续提示
认证规则是认证活动全流程的核心遵循,对规范认证行为、保障认证质量具有基础性作用。新版规则作为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及相关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法规文件,对各方权责、操作流程均提出了更明
确、更细化的要求。
请贵组织高度重视上述变化,提前梳理自身管理体系与新版规则的差异点,做好衔接准备工作;在后续认证过程中积极配合我机构完成审核、材料提交等相关工作,确保贵组织的认证流程顺利推进。
随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及其释义敬请详细查阅。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与我机构联系,联系电话:010-64107359
认秘函[2025]28号-附件-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1).pdf
印制版-附件-国家认监委公告[2025]第16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1).pdf